教育部官网显示,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内容如下:
有关省(区、市)学位委员会:
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下达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抄送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的主管部门。
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及在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规定进行。
本次“通知”中公布了2017年经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清单(分省)”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清单(分省)“。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1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并决定自2016年起将调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办法规定,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此外,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的,需聘请不少于1/2本省(区、市)以外的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须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各省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办法》组织本省(区、市)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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