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并处罚金1.5万
在湖南开办公共管理硕士研修班的匡某,不仅负责教学,还负责帮学生介绍“枪手”替考。在2015年年底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匡某学校的3名学生被查出存在替考行为。昨天,匡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房山法院出庭受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这也是本市审结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组织3对替考
2015年12月26日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天,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抓获3名替考“枪手”,警方随后又在学校附近将1名雇佣“枪手”的考生小谢抓获。涉嫌替考罪的嫌疑人考前都在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内学习。
小谢到案后称,此前他因担心无法通过考试,便找到培训班的老师匡某说“想找人替考”。很快,匡某要其缴纳3400元的来京考试费用,为他找来在广州打工的马某替考。民警后在考场旁的快捷酒店内将正在房间里等消息的匡某抓获。
匡某案发前系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职员。经查,匡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广东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0年1月26日减刑释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2年被湖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分别代替曾某、曾某某和谢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检方认为,被告人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作弊被判8个月
昨天下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匡某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当法官询问其为何找人替他人考试,匡某沉默了一会儿后吞吞吐吐地回答:“怎么说呢,他自己考不过,又老是央求我,我们有师生之情,我和他父亲又比较熟悉,就想帮个忙。”
虽然曾某某和其父亲均作证称曾给匡某2万元替考费,另加1700元往返路费和400元房费,事成之后再给匡某1万元,但昨天匡某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对于这笔钱均予以否认,表示自己从未收取过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成立,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