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惠风和畅”:这个周末,好多小伙伴都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请问,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有哪些?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什么是考试作弊?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行为会怎么处理?
考试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哪些是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
考试作弊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未必构成犯罪。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主要有: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本罪既处罚应试者,又处罚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还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应当予以录用、招收的合格人员而不予录用、招收并且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们注意到,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019年9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门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该解释,“国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果在“国考”的笔试、面试以及专业能力测试等有关考试中,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就会构成犯罪。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要注意啦,千万不要有考试作弊和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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