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来说,“层层审批、人人存疑、每票必核、违规难罚”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成为他们心头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日前,教育部再次就科研管理自主权问题,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改进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这份引发万千科研工作者关注的文件,究竟传递出怎样的政策意图和实践考量?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关键词:获得感
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
【文件信息】
《通知》指出,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
《通知》强调,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高校纪委要强化政治监督,针对中央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指导高校贯彻落实。但实践中发现,仍有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科研自主权过程中有顾虑,不敢接、不会接、不愿接,导致政策红利没有充分释放,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
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下发了不少文件,但一直有科研人员反映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这说明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仍有许多“坚冰”要破。
《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专家点评】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教授沈有禄:尽管下放科研经费管理权非常重要,可基层执行时总是有所顾虑,怕自己承担责任,故放权执行效果还是不理想。教育部此次下发通知,就是要强化基层对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在于扭转每票必核,审批报销效率低下的问题,把广大科研工作人员从报账的烦琐事务中解放出来,用更多的时间从事科研创新与服务工作。但目前,基层财务部门的担当意识还不够,不作为行为还比较普遍,高校基层财务部门在省级财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时,就不敢接、不愿接,使科研人员从国家政策中获得感不强,将来需要加快省级部门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的步伐,学校才敢接、敢做下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姜朝晖:科研工作,对于建立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学研究发展、赋予科研工作更多自主权的文件,为科研工作“放管服”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但是,从政策出台到具体落实,大多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上我国高校数量众多,情况迥异,在落实政策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高校及时落实中央精神,做出一些改革,让科研人员享受了政策红利;但也有些高校,由于各种条件限制,未能及时落实政策,比如,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不仅要思想理念跟得上,同时也还要有相配套资金做支持。从总体上看,科研工作者的获得感还有待提升。
■关键词:创新活力
把科研人员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文件信息】
《通知》指出,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横向科研经费除上述费用外,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由学校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通知》明确,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通知》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细化科研经费管理、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科研部门责任、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直指科研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比如,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
此外,赋予科研管理更大的自主权,既要应放尽放,又要有明确的底线要求。因此,《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
【专家点评】
沈有禄:《通知》及之前的相关文件已经赋予了项目负责人和基层管理单位更大的经费预算自主权,也增加了提取间接经费用于奖励科研工作人员的绩效,这对提高科研工作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基层财务部门要敢于担当,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把科研工作人员从烦琐的报账事务中解放出来。
在缩短审批程序、3年期以下项目不再中期或过程性检查,现在基层科研管理部门是做得比较到位的,在落实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自主权上基层财务部门也给了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值得肯定。但基层财务部门还没有真正把科研工作人员从烦琐的报账事务中解放出来,基层财务部门还要狠抓落实、强化服务意识和端正自己只是审批或管理而不增强服务的态度。
姜朝晖:激发创新活力的前提,是要让科研人员有获得感,但更重要的是要遵循科研规律,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合理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有助于推进科研工作的开展;但过于烦琐复杂的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工作则是非常巨大的消耗。许多高校科研人员,忙于填表,忙于粘贴发票,同时还要面对各种检查,必然影响科研工作专注度和成果产出。《通知》中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更加简化,横向科研经费适当灵活,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可用于科研绩效奖励等,确实能让科研人员拥有获得感,从而激发他们的活力。同时,《通知》中简化仪器设备的采购、建立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制度以及3年以下项目不做过程检查等,可以最大限度让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填表、报销、应付检查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专注于科研工作,必然会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
■关键词:红线底线
增强高校科研自主权的可操作性
【文件信息】
《通知》指出,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通知》明确,各高校要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划出政策红线底线,增强高校科研自主权的可操作性,解除高校后顾之忧,是《通知》的题中应有之义。高校是科研自主权落实的主体,政策举措能否落地见效,科研人员能否有获得感,关键要看高校是否能把下放的权力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措施。为此,《通知》明确高校党委担负落实科研自主权主体责任,切实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从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抓早抓小,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层层设置“防火墙”。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专家点评】
沈有禄:再次强调科研经费使用的红线,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罚力度,有利于确保科研经费管理权下放,解放科研工作人员于烦琐的报账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行为可以放任自流。未来,可通过设立基层科研经费管理与保障方面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财务报销与管理行为都应该给予支持,把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落到实处,做好国务院、教育部、省及高校间相关制度的衔接,避免基层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无章可循,不敢接、不愿做。
姜朝晖:落实高校科研自主权,不仅是要在“破”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在“立”上做文章。高校科研工作相当长时期管理过死、过细,就在于科研管理部门担心“一放就乱”的风险,事实上这是因为没有真正建立严格的追责制度,或者严格的执行。虽然有极少数的高校科研工作者被亮过“红牌”,但总体上仍是极少数,制度规范和约束得还不够实、不够严。根据《通知》要求,各个高校要因地制宜研制适合自身的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让他们真正有获得感;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对科研工作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增加惩戒力度和机会成本,这样才能守住一方科研净土、营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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